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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知识考点预测第4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预测

  一、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与目标
  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包括:获取;保持和激励;评价与调整;开发。
  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包括:提高企业的绩效;扩展人力资本。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与规划
  人力资源战略包括战略制定和战略评估。评估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审查法;二是分析法。
  影响人力资源规划的因素包括:组织目标的变化,组织形式的变化,宏观人事政策的变化,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三)员工选择与聘用
  员工招聘包括前期准备、招聘原则和招聘程序。招聘原则包括机会均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诚信原则。在招聘程序的几个步骤中,关键是测评方法。
  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就在于合理使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员工培训与职业发展
  培训种类与方式包括:职前培训;继续教育;职业教育。
  培训的组织管理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设计和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培训评估可以通过四个层次进行:一是反应,二是测试,三是行为,四是结果。
  职业发展定位可以分为五类:①技术型,通常不愿意从事管理工作,而是愿意在自己所处的专业技术领域发展;②管理型;③创造型,这类人需要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或是以自己命名的产品或工艺,或是自己的公司和反映自己成就的私人财产;④自由独立型;⑤安全型,这类人最关心的是职业的长期稳定性与安全性,他们为了安定的工作、可观的收入、优越的福利与养老待遇等付出努力。
  二、绩效考核
  (一)绩效考核的概念与意义
  绩效考核具有多因性、多维性和动态性。绩效考核有利于人事决策、有利于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有利于上下级沟通和交流。
  (二)绩效考核的原则和标准
  绩效考核的原则包括:内容规范化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全方位考核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绩效考核的标准体系应当具有完整性、协调性和比例性。
  (三)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
  根据绩效评价的内容分类,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工作能力评价指标、工作态度评价指标;根据绩效评价方式分类,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软指标和硬指标;根据是否反映财务内容,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数据易于获得,便于操作,便于定量分析,财务指标评价体系会导致管理者作出一些有利于短期利益却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的决定,管理者为获取短期利益往往以牺牲对研究的投入等为代价。
  个人绩效常用评价方法包括比较法和量表法。
  团队绩效常用评价方法包括:目标管理法;平衡记分卡;360绩效考核法;关键绩效指标。
  企业经济增加值指企业资本收益与资本成本的差额。
  EVA的计算公式如下: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资本。资本成本不是企业必须付出的现金成本,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机会成本。EVA所带来的企业管理行为的变化包括:EVA使管理者与股东利益一致,管理者会从所有者的角度去思考行事,接受报酬,EVA能使管理者在投资时审慎决策,让资本得到有效利用,有助于不同部门的经理为企业的整体利益协同一致地工作,帮助管理者更好地权衡利弊,结束了多目标引起的混乱。
  三、薪酬与福利
  (一)薪酬
  薪酬包括直接薪酬和间接薪酬。直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成就工资、津贴。成就工资包括红利和股权。间接薪酬主要指各种福利。
  薪酬管理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竞争原则;激励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认可性原则。
  工资制度类型包括:结构工资制度;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等级工资制度。结构工资制度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工资,职务(岗位、技能、职称)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
  工资给付方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奖励工资。
  工资保障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保障。除下列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除工资:①劳动者违纪赔偿金,每月扣除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②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③依公安机关决定扣除,对劳动教养者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④依审判机关判决扣除,依照人民法院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⑤代扣代缴的税款和费用,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福利与劳动保障
  员工福利构成包括:经济性福利;非经济性福利;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划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当职工个人看病费用超过当地年均工资10%时,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其费用,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人均工资的4倍。
  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承担所有员工工资基数总额的l9%,其中5%划人员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员工缴纳本人工资基数的6%,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事故伤亡作了如下基本规定: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
  劳动保障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工作;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已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等级标准》中的第三、四级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得少于90天的产假。
  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职工,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是在安排工作岗位前;二是工作满1年;三是年满18岁,距前一次的体检已超过半年。

四、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的概念
  改善劳动关系的意义:是深化企业改革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是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建立健全市场就业机制的客观需求;是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l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需要;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五、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的特征包括: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从属性;劳动合同是任意性与强制性的结合。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特殊规定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雇用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政府、工会代表及雇主代表组成的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双方的知情权包括: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用人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包括:①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或自身客观劳动能力限制等情形下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上述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除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要适当,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三种类型: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预告辞职和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是指不管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职是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即时解雇、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员是指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裁减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的程序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时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失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
  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是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五)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具备以下特征:合同目的的基准性;合同主体的“集体”性;合同内容的普适性;合同效力的扩张性。
  (六)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派遣单位的特殊义务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
  所属单位设立(包括出资或者合伙)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
  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七)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包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短;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行使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
  仲裁员的条件包括: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的排除事由:劳动关系存续期问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仲裁时限为四十五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且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有限的“一裁终局”。
  (四)劳动争议的诉讼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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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04:4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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