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五
第二单元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五、行政诉讼( ★★★ )( P27 )
6. 审理
( 3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相关链接】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 4 )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 。( 2011 年判断题、 2012 年判断题)
【相关链接】在仲裁、民事诉讼中,均有调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5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7. 判决
(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 的,有权在判决书 “送达” 之日起 “ 15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 “裁定” 的,有权在裁定书 “送达” 之日起 “ 10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3 )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8. 侵权赔偿
( 1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 “单独” 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第二单元 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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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P31 )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P31 )
1.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P32 )
1. 主刑:管制(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拘役(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2.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 1 】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属于行政责任, “ 没收财产 ” 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 3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2013 年新增)
【解释 4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得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 25 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013 年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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