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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