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证券从业资格 > 证券资格考试动态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内部指引(8.1日实施)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 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第四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或者自律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

  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户等问题。

  (三)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如实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提供证券、资金明细数据,供客户查询。

  (四)客户因自身债权债务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冻结、查封、划扣等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风险监控部门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氱憸宥堢亱閻庡厜鍋撻柛鏇ㄥ亞閿涙盯姊虹捄銊ユ珢闁瑰嚖鎷�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氱憸宥堢亱閻庡厜鍋撻柛鏇ㄥ亞閿涙盯姊虹捄銊ユ珢闁瑰嚖鎷�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氱憸宥堢亱濠电偛妫欓幐鍝ョ矆婢舵劖鐓涢柛銉e劚閻忊晠鏌涚仦璇插闁哄本娲熷畷鐓庘攽閸パ屾П闂佽瀛╅懝楣冣€﹂悜钘夎摕闁靛ǹ鍎弨浠嬫煕閳╁厾顏堟偟閺冨倻纾藉ù锝囨嚀閺佸墽绱撳鍕獢鐎殿喖顭烽弫鎾绘偐閼碱剦妲规俊鐐€栭崝褏鈧潧鐭傞崺鈧い鎺嶇贰濞堟粓鏌″畝鈧崰鏍箺鎼淬劌纾兼慨姗嗗墰閵堫噣姊绘担绛嬪殐闁哥噥鍋婂畷鎯邦樄闁哥偛鐖煎铏圭磼濡崵鍙嗛梺纭呭Г缁海鍒掗弮鍫晢闁告洦鍓涢崢浠嬫⒑缂佹◤顏勵嚕閸洖绠归柟鎵閻撶喖骞掗幎钘夌閻忕偠妫勭粊顐︽⒒娴d警鏀伴柟娲讳簽缁骞嬮敐鍥╊啍闂傚倸鍊峰ù鍥р枖閺囥垹闂柨鏇炲€哥粻顖炴煥閻曞倹瀚�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炴牠顢曢敂钘変罕濠电姴锕ら悧鍡欑矆閸喓绠鹃柟瀛樼懃閻忣亪鏌涚€n剙鏋戦柕鍥у瀵粙顢曢~顓熷媰闂備胶绮敮锛勭不閺嶎厼钃熼柡鍥╁枔缁犻箖鏌涢…鎴濇灈濠殿喖閰e铏规嫚閸欏鏀銈嗘肠閸℃鍊掗梻鍌欑劍閹爼宕曢懡銈呯筏闁兼亽鍎插▍鐘绘煙缂佹ê纭€鐟滅増甯楅崑鍌炲箹濞n剙鐏╂繛鍫燁殜閹鈻撻崹顔界亪闂佺粯鐗曢崥瀣┍婵犲洦鍊婚柤鎭掑劜濞呭棝姊洪崨濠冨瘷闁告劦浜滅敮妤€鈹戦悩鍨毄闁稿鐩幃娲Ω瑜嶉崹婵堚偓鍏夊亾闁逞屽墴閹崇偤鏌嗗鍡楁異闂佸啿鎼€氼剙鐨繝鐢靛仜椤曨參宕㈣閹椽濡搁埡浣告優闂佺ǹ鐬奸崑鐐烘偂濞戙垺鐓曢柟鎵虫櫅婵″ジ鏌嶈閸撴繂鐣烽悽闈涘灊闁哄啫娲㈡禍褰掓煙閻戞ɑ灏甸柛娆忔閳规垿鎮欓弶鎴犱紘濠电偛鎳忓ú婊堝焵椤掍胶鍟查柟鍑ゆ嫹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嶉湁闁绘垼妫勯弸渚€鏌熼梻鎾闁逞屽厸閻掞妇鎹㈠┑瀣;妞ゆ牗姘ㄧ粔铏光偓瑙勬礀瀹曨剝鐏掗柣鐘叉搐濡﹤岣块鐐粹拻濞达綁顥撴稉鑼磼闊厾鐭欑€殿喚鏁婚、妤呭礋椤掆偓娴犲ジ姊洪崨濠庢畼闁稿﹥鍨堕幆鏃堝Ω閵壯冣偓鐐烘⒑閹稿海绠撻柟鍐查叄閸╂稒寰勭€n剛顔曢柣搴f暩鏋悽顖氱埣閺岀喖鎼归顒冣偓鍧楁煟濞戝崬鏋ら柍褜鍓ㄧ紞鍡涘窗閺嶎偆涓嶉柨婵嗘缁♀偓婵犵數濮撮崐鎼侇敂椤愶附鐓欓柡瀣靛亜婵倹鎱ㄦ繝鍐┿仢鐎规洏鍔嶇换婵嬪礃閿濆棗顏哥紓鍌氬€风粈渚€顢栭崱娆愭殰闁跨喓濮寸粻姘舵煕閵夛絽濡兼い鏇憾閺屸剝寰勭€n亞浠撮梺鍝ュ亼閸旀垵顫忓ú顏勭闁绘劖褰冩慨宀勬⒑閸涘﹥鐓ョ紒澶婄秺閺佹劙鎮欓崫鍕敤濡炪値鍏欓崕閬嶆煀閿濆懐鏆﹂柛顐f礃閺呮煡鏌涘☉鍗炲箰闁规灚鍊曢埞鎴︽倷瀹割喖娈堕梺鍛婎焼閸パ呯枃濠殿喗銇涢崑鎾搭殽閻愬弶顥㈢€规洘锕㈤、娆撴嚃閳哄﹥效濠碉紕鍋戦崐鏍礉閹达箑鍨傛繛宸簼閸庡﹪鏌¢崘锝呬壕缂備胶绮换鍫熸叏閳ь剟鏌ㄥ┑鍡橆棤闁靛棙鍔欓弻锝嗘償閵忥絽顥濋梺纭呭Г缁苯宓勯梺瑙勫婢ф寮查幖浣圭叆闁绘洖鍊圭€氾拷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閸洖绠犻柟鍓х帛閸嬨倝鏌曟繛鐐珔闁搞劌鍊块弻娑㈠箛椤撶姰鍋為梺鍓插亽娴滎亪寮婚悢琛″亾閻㈢櫥鐟扮毈闂備胶绮敮鎺楁晝閵堝鐓橀柟杈鹃檮閸嬫劙鏌涘▎蹇fЧ闁诡喗鐟ラ埞鎴︽倷閸欏娅¢梺鎼炲妼缂嶅﹤锕㈡笟鈧娲箰鎼达絿鐣靛┑鈽嗗亝閻╊垶骞嗙仦鐐劅闁靛⿵濡囬崢鎾绘偡濠婂嫮鐭掔€规洘绮岄埢搴ㄥ箻瀹曞洨鏋冮梻浣哥秺閸嬪﹪宕楀鈧鎼佸籍閸喓鍘甸柡澶婄墦缁犳牕顬婇鈧弻娑氣偓锝庝憾閸庢棃鏌$仦鍓ф创妞ゃ垺娲熸俊鍫曞川椤旈敮鍋撻崜褏纾介柛灞炬皑琚﹂梺绋款儐閹瑰洤顫忕紒妯诲闁荤喐澹嗘禍浼存⒑缂佹ê閲滅紒鐘虫尰娣囧﹪鎮介崨濠傗偓鐑芥煟閵忋垺鏆╂い锔诲灦濮婃椽宕崟顐f闂佺粯顨呭Λ娑㈡儉椤忓浂妯勯梺鍝勬湰閻╊垶鐛崶顒夋晬婵炴垶鍝庨埀顒€锕︾槐鎾存媴閹绘帊澹曢梻浣芥硶閸o箓骞忛敓锟�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忛懞閬嶆嚃閳轰胶绛忔繝鐢靛У閻旑剛绱為弽褜鐔嗛柤鎼佹涧婵洭鏌涢妸銉モ偓鍦崲濠靛洨绡€闁稿本鍑规导鈧俊鐐€愰弲鐘诲绩闁秴桅闁告洦鍨扮粻鎶芥煙鐎涙ḿ绠栨繛鍫e皺缁辨挻鎷呮搴ょ獥闂侀潻缍囩徊浠嬵敋閿濆閱囬柡鍥╁枎閳ь剛鍏橀弻娑⑩€﹂幋婵呯凹闂佺粯绻嶆禍婊堝煘閹达附鍊烽柤纰卞墮椤も偓闂備焦鎮堕崝灞炬櫠鎼达絽鍨濇慨妯垮煐閻掕偐鈧箍鍎遍幊鎰板礉閹绢喗鈷戦柛娑橈工婢瑰啴鏌涘☉鍗炵伇婵″樊鍓氱换婵嬫偨闂堟刀銉︺亜閿濆嫮鐭欓柛鈹惧亾濡炪倖宸婚崑鎾绘煕閻旈攱鍋ラ柛鈹惧亾濡炪倖甯掗崐褰掑吹閳ь剟姊洪幐搴㈢8闁搞劍妞介獮蹇涘川閺夋垹顦梺鍦帛鐢顢橀崸妤佲拻濞达絽鎳欒ぐ鎺戝珘妞ゆ帒鍊瑰畷鑼偓骞垮劚椤︻垶鎳滆ぐ鎺撶厵缂備降鍨归弸鐔兼煟閹惧鎳囬柟顔筋殔閳藉鈻庣€n剛绐楀┑鐘媰鐏炶棄顫紓浣虹帛缁诲牓宕洪埀顒併亜閹哄秶鍔嶅┑顖涙尦閺屾盯鏁傜拠鎻掔闂佺娅曠换鍫濐潖濞差亜绀堥柤纰卞墮鐢儵姊虹粙娆惧剰闁硅櫕鍔楀Σ鎰版倷閸濆嫮鍔﹀銈嗗笒鐎氼參鍩涢幋锔界厽闁绘梻枪椤ュ鏌熼悾灞解枅闁哄矉绲借灃闁告劑鍔嬮幋鐑芥⒑閻熸壆鐣柛銊ョ秺閿濈偛鈹戠€e灚鏅為梺鍏间航閸庤櫕绂嶅▎鎾粹拻濞达絽鎲¢幆鍫熺箾鐠囇呯暤闁诡垰鐭傞、娆撴倷椤掆偓鎼村﹪姊虹化鏇炲⒉缂佸甯¢幃鈥斥枎閹扳晙绨婚梺鍦亾椤ㄥ懘宕悧鍫㈩浄闁哄鍩堝〒濠氭煏閸繃顥炲璺哄閺屾盯骞樼捄鐑樼€婚梺浼欑悼閸忔﹢寮幇鏉垮耿婵炲棙鍨瑰Σ鍥⒒娴e憡鍟為柛鏂跨箻瀵煡鍩℃担鍕剁秮椤㈡盯鎮欑划瑙勫闂備礁銈搁埀顒佺☉瀹撳棝鏌涘┑鍫濆妺闁逛究鍔嶇换婵嬪磼閵堝洤鎮戦梻浣告惈閼活垶鎮ч幘鑽ゅ祦婵せ鍋撴い銏$懇閹虫牠鍩℃繝鍌涘€涢梻鍌氬€烽懗鍫曞箠閹剧粯鍋ら柕濞у啫鐏婇悗骞垮劚濞层倝宕瑰┑瀣叆闁哄洨鍋涢埀顒€缍婇幃锟犲Ψ閿斿墽顔曢梺鐟邦嚟閸婃牠骞嬪┑鎾光偓鍧楁煟濡も偓閻楀繒寮ч埀顒勬⒑闁偛鑻晶瀛橆殽閻愯尙效妞ゃ垺鐟╅獮鍡氼槻閻熸瑱闄勭换婵嬫偨闂堟稐绮跺┑鈽嗗亝椤ㄥ懘婀佹俊鐐差儏濞寸兘鎮崇紒妯圭箚闁靛牆鎳庨弳鐔虹棯閹佸仮闁哄矉绻濆畷鎺戔槈閸楃偛濡奸梻浣呵规鍝ユ崲閹烘鐒垫い鎺戝枤濞兼劙鏌熼崫銉囩鐏嬪┑鐘绘涧濡盯寮抽敂鑺ュ弿婵☆垰鐏濋悡鎰版煕鐎n偄濮夌紒杈ㄦ尰閹峰懐鎷归婊呯獥闁荤喐绮庢晶妤呭垂閸噮娼栨繛宸簻缁犱即骞栫划鍏夊亾閾忣偆浜為梻鍌欒兌閹虫捇宕甸弽顓炵闁跨噦鎷�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嶉湁闁绘垼妫勯弸渚€鏌熼梻瀵割槮缂佺姷濞€閺岀喖骞戦幇顒傚帿闂佸搫妫欑划宥夊Φ閸曨垰绠涢柛鎾茶兌閺嗙姷绱撴担鎻掍壕闂佺硶鍓濆玻璺ㄧ不妤e啯鐓欓悗鐢告櫜缁辫櫕銇勮箛鎾跺闁哄绶氶弻娑㈩敃閿濆棛顦ㄩ梺绋匡功閺佹悂鎯€椤忓牜鏁囬柣鎰綑椤庢稑鈹戦悙鎻掓倯闁告梹鐟╁璇测槈閵忕姈鈺呮煥閺傚灝鈷旈柣鎾茶兌缁辨挻鎷呯粙搴撳亾閸︻厽鏆滈柨鐔哄О閳ь兛绀佽灃濞达絿鎳撻鎾剁磽娴e壊鍎忛柡鍛箞椤㈡洟鏁傜憴锝嗗闂佽崵鍠愰悷銉р偓姘煎幘濞嗐垽鎳犻鍌滐紲缂傚倷鐒﹂敋闁诲繐顕埀顒侇問閸n噣宕戞繝鍥モ偓浣糕枎閹炬潙浠奸悗鍏夊亾濠电姴鍟伴妶顐⑩攽閻樻剚鍟忛柛鐘愁殜婵¢潧鈽夐姀鐘碉紱闂佺懓澧界划顖炴偂閸愵亝鍠愭繝濠傜墕缁€鍫熺箾閸℃ɑ灏痪鎯х秺閺屾稑鈹戦崟顐㈠Б缂備讲鍋撳┑鐘叉处閸婄敻鏌ㄥ┑鍡涱€楅柡瀣枛閺屾稒鎯旈敍鍕懷囨煛鐏炲墽娲寸€殿喗鎸虫俊鎼佸Ψ閵壯呮喛闂佽崵鍠愮划搴㈡櫠濡ゅ啯鏆滄俊銈呮噺閸嬪倿鏌嶈閸撴瑩鈥旈崘顔嘉ч柛鈩冾殘閻熴劑姊洪幐搴㈢┛濠碘€虫川閸掓帡宕奸妷锔芥闂佽法鍣﹂幏锟�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銊х彾闁割偆鍠嗘禒鍫㈢磼鐎n偒鍎ユ繛鍏肩墪閳规垿鎮╁畷鍥舵殹闂佺粯甯$粻鏍蓟閻旇櫣纾奸柕蹇曞У閻忓牆鈹戦埥鍡椾簼闁挎洏鍨藉濠氭晲婢跺浜滅紓浣割儐椤戞瑥螞閸℃瑧纾肩紓浣靛灩楠炴劙鏌涚€n偅宕屾慨濠勭帛閹峰懘鎮烽柇锕€娈濈紓鍌欑椤戝棛鏁幒妤佸仼婵犻潧顑呯粻鐟懊归敐鍛喐闁挎稒鐩娲传閸曨厜鐘绘煕閺傚潡鍙勯柕鍡楁嚇閹粓鎳為妷褍寮抽梻浣虹帛濞叉牠宕愰崷顓涘亾濮樼偓瀚�:webmaster@jscj.com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氱憸宥堢亱閻庡厜鍋撻柛鏇ㄥ亞閿涙盯姊洪悷鏉库挃缂侇噮鍨堕幃锟犳偄閹肩偘绨诲銈嗗姦閸嬪嫰鐛Ο鑲╃<濞达絽鎼崢鎾煛瀹€瀣М闁轰礁鍊婚幑鍕Ω瑜忛崢顖炴⒒娴h姤銆冪紒鈧担铏圭煋鐟滅増甯掗弸渚€鏌熼崜褏甯涢柡鍛倐閺屻劑鎮ら崒娑橆伓4008816886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

更新时间2023-02-21 09:41:17【至顶部↑】
江南财子®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 |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閹间礁纾块柟瀵稿Х缁€濠囨煃瑜滈崜姘跺Φ閸曨垰鍗抽柛鈩冾殔椤忣亪鏌涘▎蹇曠闁哄矉缍侀獮鍥敋閸涱喗鐦滈梻浣呵归鍡涘箲閸ヮ剚鍋樻い鏇楀亾鐎规洖缍婇、娆撳矗閵壯勶紡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椤撱垹纾婚柟鍓х帛閻撴洟鏌曟径瀣仴闁兼椿鍨伴埢鎾活敃閵忊晜瀵岄梺闈涚墕濡瑩藟閸℃ǜ浜滈柡鍌氬皡閸旂喖鏌熼獮鍨伈闁轰焦鎹囬弫鎾绘晸閿燂拷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电话:
付款方式   |   给我留言   |   我要纠错   |   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