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到的财政补贴如何做税务处理
甲公司近期从市科技部门取得一笔财政补贴,该公司的王会计咨询,这笔财政补贴税务上该作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该公司从区政府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在做税务处理的时候应该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取得的时间是否符合条件;二是是否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如果符合,则此笔补贴应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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