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在文件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2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要点梳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从细化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程序、加强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三大方面进行了内容阐述:
一、细化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
1、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要求。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细化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3、细化注册资本研判情形。
公司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并按程序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研判:
(一)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4、强化公司备案义务。
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委托登记联络员负责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确保有效沟通。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规范公司登记程序
1、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明确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情形。
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对于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等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
公司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一)公司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
(三)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的;
(四)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着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
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法人、董监高、股东等人员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三、加强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
1、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
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前款所述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2、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于:华安财税、梅松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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